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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次握手》创纪录的印数和报酬

1999-01-13 来源:中华读书报  我有话说

《第二次握手》曾经“影响一代中国人”,她犹如“划过黑夜的一道闪电”,使那个特殊年代里的人民,“在冷漠的寒夜里得到了瞬刻的温暖。”这一旷世的文字狱,使作者张扬遭受了4年之久的囹圄之灾,其间的磨难与斗争,痛苦与反思,值得每一个中国人警醒,深思!

张扬在其新作《“第二次握手”文字狱》(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年1月出版)中,详尽地讲述了《第二次握手》的流传情况及其后果。下面是从中摘录的部分内容。

《握手》全书二十五万字。按当时的“稿酬标准”,最高每千字七元,共计一千七百五十元。当《握手》印数突破三百万册,超过《李自成》,跃居建国以来当代长篇小说发行量的第二位后,大约在1980

年春,王维玲到医院看我时说,在每千字七元的最高标准之上,还有一种“超级稿酬”,每千字十元。出版社打算按这种“超级标准”补发一笔钱给我。不久,确实又付了七百五十元。据说,当时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的所有作品中,只有三部书荣获这种“超级标准”,即柳青的《创业史》,姚雪垠的《李自成》和我的《第二次握手》。

《创业史》(第一部)初版于1960年,总印数114万册。《李自成》第一卷初版于1963年,总印数230万册;《李自成》第二卷是在毛泽东支持下写作并于1976年出版的,总印数188万册。《创业史》第一部和《李自成》第一卷均初版于六十年代前期,当时的稿酬额应该是很高的。《李自成》第一、二卷总印数418万册,仍比《握手》少,因此才有《握手》超过《李自成》而居第二位的说法。

也就是说,在1979年,如果两本书字数相同计酬标准也相同,而一本卖了几百万册,另一本只卖出几册,两位作者所得稿酬却会是相同的——这就是当时的“平等”。

《握手》的四种少数民族文本(当时共印46700册),三种连环画册,所改编的无数舞台艺术形式和广播电影形式,都不给原作者一分钱,不给原作者送样书,事前事后也都不给原作者说一声;所改编的其他艺术形式,就更甭提了。

北京电影制片厂拍故事片《第二次握手》,汇给我三百元;但如果他们一分钱不给,他们也没错。听说制作拷贝一百二十八部,那么就是说,平均每部拷贝付给原作者约二元三角四分。

长篇小说《第二次握手》每本定价八角四分,总码洋361.2万元。如果按版税计酬方式,以10%计,税后稿酬28.9万元,合今天几百万元。如果采用一种奇特的方式,譬如每本书付稿酬一分钱,那么也有四万三千元,合今天几十万元。

假设今天出版《握手》,每本定价十六元。如能印到四百三十万册,总计码洋六千八百八十万元;按10%版税付酬,扣除所得税后是五百五十万元。

当时一位病友劝我:“还是社会主义优越!你住院用了一千多元,不都是公费医疗吗?若在资本主义社会,这一千多元就得你自己掏,而你每月工资只有三十一元!”我笑道:“若在‘资本主义社会’,稿酬几十万元,还愁这一千多元住院费吗?”

大约是1981年或1982年,开始实施所谓印数稿酬;制定这个制度的人,首先考虑的是怎样使作者尽量少得,使中国的作家保持“无产者”地位。按这个“制度”的规定,一本书印数越多稿酬越多,但不是按比例增多,而是按比例递减,直到递减为零。按照印数越多成本越低的规律,出版社可以从中按比例或超比例获取高利润;然而作者恰好相反,印数每高一个档次作者所获稿酬更低一个档次,直到低得几近于无。

这里不妨举个“几近于无”的实例:浙江人民出版社是租型重印《握手》的十几家出版社之一。开始实施所谓印数稿酬制度以后不久,该社再度重印二万册。不知实际上印了多少,也不知他们向中青社缴纳了多少租金,反正后来由中青社一位财务人员将二十五元“印数稿酬”交给了我在该社工作的一个亲戚,以节省那二角五分钱汇费。但上午面交下午赶忙索回五元,说是“算错了”。也就是说,重印二万册书,我所得“印数稿酬”为二十元——平均每册一厘钱。

——我一直不愿细看条文。但我相信,一本书加印二万册,按“条文”规定也不会每册书只付作者一厘钱的;这一厘钱的标准,恐怕是按“递减原则”从当时四百多万册的总印数上起算的。如果存心厚道一些,有良心一些,或者说实事求是一些,从实施条文之日开始以零册起算,是决不至于印两万册书只付给作者二十元稿酬(如果这也能叫“稿酬”的话)的。

总之,我在湖南的工资是所谓“资产阶级法权”的“八级工资制”中最低的——“一级工”,月薪三十一元;而我在北京所得稿酬是所谓最高标准乃至“超级标准”,每本书开头得零点四厘钱,后来得零点五八厘钱,实施“印数稿酬”后是一厘钱——这种状况的好处是使我和妻子幸免沦为“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”,拯救了我们的灵魂;坏处是使我们长期极端贫困,不仅没有“先富起来”,也没有“后富起来”,一直被贫苦所困,体现不出改革开放的优越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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